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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治理:乡村治理中的单元下沉与生活转向

2023-04-06 09:23:19 来源: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2302 作者: 丁波 浏览:1184

摘要

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微治理是乡村治理转型的重要方向。微治理立足于乡村治理单元下沉与生活转向,提高乡村治理精细化水平。因此,基于“制度与生活”理论视角,分析微治理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制。一方面,微治理有效应对村民自治下沉的制度环境,回应村民差异化的生活需求,及时处理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微事务”。另一方面,微治理以村民小组为治理单元,构建“微共同体”“微网格”和“微组织”的内在要素,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再造、治理方式重塑和治理资源整合。微治理重构乡村治理形式和内容,在治理实践中呈现出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制度化的治理规则和“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微治理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新模式,能够提升村民主体性地位,优化乡村治理结构,有助于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乡村治理有效性直接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自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基层治理模式。例如,广东清远和湖北秭归的“村民自治下沉”,通过村民自治单元下沉,激发村民自治活力,发挥村民小组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和角色。微治理是在基层治理体系下沉和基层治理精细化背景下应运而生,微治理将乡村治理中自上而下的制度权力与自下而上的生活需求相结合,通过治理空间划分和治理单元下沉,积极回应村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从而推动乡村治理转型。

当前,学界对于微治理研究较为丰富,通过回顾和梳理既有研究文献,发现学界对微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阐述微治理的内涵和社会基础,微治理的基本特征是精细化[1],它能够化解基层治理中的自治和他治的双维困境[2]。第二,研究微治理的实践困境和发展路径,微治理的主体虽然存在身份合法性不明确[3],但可以避免基层权力的内卷化[4]。第三,分析微治理中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微治理的主体关系变化促使基层治理结构优化[5],打破基层民众间的陌生化状态,形塑小微多样的人际交往形式[6]。简言之,微治理作为基层治理体系下沉和精细化的有效治理模式,能够实现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内容和治理规则等要素转变,但现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的运作过程和实践困境,对不同于城市社区的乡村微治理关注较少。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村民自治下沉,将治理单元由行政村一级向村民小组延伸,鼓励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创新乡村治理机制。村民小组是微治理的重要治理单元,它直面村民日常生活的“微事务”,推动乡村治理的生活转向。微治理以村民小组为空间载体,在此基础上构建“微共同体”“微网格”“微组织”的内在要素,重构乡村治理机制,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制度化的治理规则和“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进而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因此,本文以全国农村社区治理试验区Y区的示范村S村为例,以“制度与生活”作为理论分析视角,研究微治理的生成基础,分析微治理的内在要素构成,建构微治理的运行机制,以期在原有乡村微治理研究基础上作出补充。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自于L市Y区S村,Y区2017年底获批全国农村社区治理试验区,其中S村作为Y区22个示范村之一,得到了Y区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等重点扶持。S村总面积8.35平方千米,下辖12个村民小组;共有736户,总人口2143人,外出务工512人;2020年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为69万元,村民人均年纯收入达22034元。2019年,S村在上级政府部门指导下,创新治理方式和治理机制,通过治理单元下沉至村民小组,将村委会的相关权力和职能下放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制度与生活”视角下的微治理转型

在乡村治理研究领域,“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是重要的研究视角,而“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分析框架存在非此即彼的研究缺陷,导致乡村治理研究过多集中于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的关系讨论上。对此,肖瑛提出“制度与生活”理论视角,其中,制度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撑国家的各个层级和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是“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既包括各种权宜性生产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诉求及生活策略和技术,又指涉相对例行化的民情和习惯法”[7]。一方面,以“制度与生活”理论视角分析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变,可以更好地呈现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逻辑和村民自下而上的生活逻辑。另一方面,“制度与生活”理论视角,强调制度与生活的联系和统一,即制度与生活具有互嵌的关系特征。制度是生活的宏观环境,生活推动制度的发展变化。新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从制度环境去解释组织结构和行为[8]。在关注制度环境影响乡村治理的同时,分析生活主体对乡村治理的作用机制。因此,乡村治理既有正式制度代理人的治理逻辑,也有生活主体的实践逻 [9]

随着国家正式制度下乡,传统乡村社会的悬浮治理转向规范治理,规范化和技术化的治理特征使得乡村治理更加注重村民日常生活、细微事务等。换言之,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化与村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是微治理生成的重要基础[10]。一方面,村民自治下沉,将乡村治理单元下沉至村民小组,缩小治理范围和治理规模,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直面村民“微事务”,有利于推进多层次、立体式的村民自治体系。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由结构资源的制度治理转向日常生活的生活治理,关注村民日常生活实践,提升村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

微治理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体系下沉的内在要求,它应对乡村社会的各类“微事务”,将乡村治理单元下沉与生活转向相结合,实现治理平台共建、治理事务共治、治理成果共享。微治理是在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通过治理空间划分和治理单元下沉,推动乡村治理要素与治理过程的转变。因此,微治理有别于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传统乡村治理的“悬浮”特征,难以有效回应村民差异化的生活需求,缺乏正式化和制度化的治理规则,往往依赖于人情治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微治理则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规则、治理目标等方面具有差异性。首先,微治理重视村民差异化的生活需求,关注乡村治理实践过程中的各类日常生活“微事务”,提升村民生活幸福感和满足感。其次,微治理将治理单元定位于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以“微共同体”“微网格”和“微组织”的内在要素,促进乡村治理共同体再造、治理方式重塑和治理资源整合。最后,微治理重构乡村治理形式和内容,一是将乡村正式制度代理人与生活主体纳入治理主体,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结构;二是以正式制度作为微治理的主要治理规则,推进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治理规则;三是将正式制度的“硬治理”和人情面子的“软治理”相结合,以“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满足村民利益诉求和服务需求,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因此,微治理是在传统乡村治理基础上的发展创新,微治理不仅是乡村治理单元下沉的外在表现,更是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规则、治理策略等方面的内在改变,以外在形式变化推动实质内容转变,实现乡村微治理的转型发展。

 微治理的生成基础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适用于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治理情境,随着乡村人口流动的加速,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引发乡村治理的情境变动。村民自治下沉是微治理的主要制度环境,一方面,国家建设下沉型政权,推动村民小组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单元;另一方面,微治理有效应对乡村治理中日常生活“微事务”,积极回应村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1 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情境变动

传统乡村熟人社会具有较强的同质性,随着城乡隔阂的逐渐消除,农村流动人口快速增加,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内在特征产生改变。一方面,城乡间各种资源加速流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逐渐显现出空心化、空巢化和老龄化的结构困境,乡村社会缺乏内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乡村熟人社会的异质性特征不断突显,村民间的贫富差距拉大,乡村熟人社会日益呈现疏离化趋势,具有人际交往关系网络的离散化和陌生化特征。

当前,乡村社会面临解构和重构,传统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加速村庄共同体的消解,传统村庄以地缘、血缘等联结的宗族共同体、生产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产生改变,村庄公共事务和集体活动减少,村庄守望相助的公共精神消失。同时,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和开放性特征不断增强,村庄流动人口增多和村民生活方式变化,致使村民开始脱嵌于村庄共同体,并由具有集体意识的共同体转为原子化的个体存在。简言之,乡村社会结构在流动中不断变迁,乡村社会逐步转向流动和异质的现代乡村社会结构,推动乡村治理的情境变动。

2 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制度环境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促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单元下沉。随着国家建设下沉型政权,国家推动法律制度和项目资源下乡,乡村治理的规范性要求不断提升。同时,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渗透性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重塑,传统乡村治理的非正式治理特征转为现代乡村治理的规范性治理特征,构建起“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建立责权明晰的分工机制和办事留痕的免责机制[11]

目前,基层政府通过引导村民自治下沉,能够有效化解村民自治参与不足的治理困境。村民小组是乡村社会的基本治理单元,它有着共同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方式,村民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12]。村民自治的单元下沉,使得乡村治理形式和内容直面村民日常生活,有利于激发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热情,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和精细化水平。因此,乡村治理通过缩小治理单元的范围和规模,以及时解决村民日常生活“微事务”为目标,关注村民日常生活的治理内容,推动乡村治理单元下沉的转变。

3 村民差异化需求的生活转向

乡村治理生活转向的内在动力是村民差异化的生活需求,它促使乡村治理不断向村民生活细微之处发展,提升村民生活的获得感。乡村治理往往面对碎片化和细微化的村民日常“微事务”,村民生活中的个性化公共物品需求不断增加。传统乡村治理的“悬浮”状态,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面临困境[13]。传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主要是以整齐划一和减少成本的集体视角进行供给,缺乏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具体生活需求。一方面,传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内容主要是农田水利、道路硬化、水电输送等基础性公共物品,对于村民日常需求的生活型公共物品缺少相应的重视,致使农村生活型公共物品供给质量和数量远不如城市社区。另一方面,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单一性,使得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低下,不能满足村民自下而上的实际生活需求。因此,传统农村公共物品存在供给方式的整体性、供给内容的同一性和供给主体的单一性等困境,这些困境制约着村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微治理不同于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它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更加重视村民个性化的公共物品需求,关注村民不同类别的实际生活需求,并引进不同特征和功能的社会组织,通过日常“微项目”资源的“微供给”,满足不同村民的“微心愿”,进而提升村民的生活幸福感。

 微治理的要素构成

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和村民自治下沉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微治理以“微共同体”“微网格”和“微组织”为内在要素,推动乡村治理转型。“微共同体”是以村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共同体,它有助于乡村治理共同体再造。“微网格”是治理空间缩微的治理形式,能够实现治理范围内的人员覆盖,推进乡村治理方式重塑。“微组织”将村民组织化联结起来,整合乡村治理资源,培养集体观念和公共意识。

1 “微共同体”:治理共同体再造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情感一致基础上、紧密联系、排他的社会联系或共同生活方式”[14]。村民小组的共同体不同于传统封闭的共同体,它是兼具开放和流动的个体化的共同体空间。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共同体,表现在相似的价值观、利益观和人际圈,并且是基于“伦理”和“人情”的乡村社会结构。随着城乡流动的加速,村庄内部的传统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发生变化,村民间的社会关系日益陌生化,村庄共同体面临消解,乡村社会结构逐步由“同质同构”转为“异质异构”[15]。S村约有四分之一的外出流动人口,其中以年轻人居多,村庄空心化、空巢化和老龄化的问题严重。对此,S村发挥村民小组的组织动员功能,通过村民小组将离散化的村民重新组织,构建村庄新型共同体。

村民自治下沉改变了传统乡村治理单元,村民小组逐步成为规模更小微化的治理空间。村民小组承担着生产和生活的单元功能,村民小组在低分化持久交往下,显示出越来越浓厚的共同体特征[16]。村民小组的居住空间集中,在日常生活中加深了村民间的情感交往,具有弥补村庄公共空间消解的功能。尤其是生活在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拥有稳定、持久和排他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于传统村庄共同体的“微共同体”。乡村“微共同体”主要表现为规模小微化的情感交往,可以实现熟人机制的情感联结。S村村民小组内部的集体意识和身份认同感较强,在日常生活中村民往往以村民小组进行身份标签化。同时,S村各类公共事务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展开。例如,广场舞比赛、基础设施建设、防洪抗旱、征迁补偿等村庄公共事务与集体活动。S村在汛期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安排防汛值班,其中,夜晚值班日期并不是固定不变,如果村民家中有老弱病残时,村民小组长会安排小组内的其他村民代替夜晚值班。因此,村民小组内的左邻右舍逐渐涵养互帮互助、团结合作的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

2 “微网格”:治理方式重塑

网格化治理主要是应对基层碎片化治理困境,作为基层治理体系下沉的重要形式,它是重塑基层社会治理形式的重要途径,它通过网格化治理平台实施权威整合与行政力量下沉,实现治理效能提升的目标[17]。微治理中的“微网格”是立足于村民小组的治理单元,“微网格”进一步缩小网格范围和规模,按照“地域相邻、规模适中、方便管理”原则,实现“网格全覆盖、条块相结合”[18]

S村在各个村民小组采取“两级微网格”治理体系,制定“微网格”管理工作职责。一级网格化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对本小组进行网格化管理,他们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法规;帮助村两委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等工作;村民小组长负责网格员的任务指派、日常管理和检查指导等工作。二级网格化的管理主体是党员干部和网格员,他们的职责是负责收集、上报网格内村民生活需求、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等信息,及时联系核实村民实际生活困难,倾听村民“微声音”,配合村级组织处理村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承担网格内政策法制宣传、纠纷调解、重点人群协管、治安巡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微网格”是微治理的重要治理方式,它改变传统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推动乡村治理体系下沉转型。一是发挥网格内人熟地熟的优势,提高网格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通过“微网格”的信息精准录入和分析,形成精细化、动态化、全程化治理,推进治理单元内的数字化升级,实现智能化和精细化治理[19]。三是有效化解网格内各种矛盾,网格员及时上报和处理村民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使村民小组的小微事务能够化解在网格之中。

3 “微组织”:治理资源整合

传统乡村社会组织主要是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资源扶持,往往这类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当前,村级组织依据实际发展需求,建立小微社会组织,它是村民生产和生活所需求的“微组织”,村级组织在其中起引领指导作用。一方面,村级组织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微组织”,有效对接村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增强“微组织”的基础性,激发村庄内生发展活力[20]。另一方面,“微组织”利用其自身专业化优势,吸引多方治理资源,提升乡村治理的专业化水平。Y区鼓励成立各种类型的小微组织,多渠道开展“微公益”创投活动,以“微组织”满足村民的生活需求,增强村民的集体感和归属感。

第一,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主要形式,将社会组织和村民服务需求对接,建立社会组织承接项目、专业团队执行项目、面向乡村实施项目的运行机制,实现“微公益-微项目-微组织”的社会组织运作过程。S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较多,为方便留守儿童上学,解决在外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S村引进L市具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创办村级幼儿园,幼儿园教学设施全部按市级达标水平建设,聘请专业幼师。S村幼儿园开设不同班级,入园儿童只收取伙食费,其他费用全免。

第二,利用各类农业专业经济组织,向村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等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生产具有销售市场的农副产品,提高村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S村是农业型村庄,村内大部分村民种植蔬菜,为拓展村民蔬菜销售渠道,S村成立蔬菜合作社。S村蔬菜合作社主要是对接市场需求,合理安排村民种植各类蔬菜,接受农业部门的生产技术指导和农资捐助。

第三,探索村级增收发展渠道,鼓励村级组织通过资源开发挖潜、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招引投资项目、兴办服务组织、特色产业培育、农旅融合发展等多种形式,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S村先后成立了村社联治理事会、环境治理联合会、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微组织”,并以此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由村社推荐的负责人员担任,成员由社会组织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退休干部和教师等组成。S村以社会组织联合会为依托,整合各类项目资源,增强村庄内生发展动力。

 微治理的机制建构

微治理以“主体-规则-策略”的治理逻辑,从治理主体、治理规则与治理策略三个维度透视乡村治理机制重构[21]。微治理通过吸纳村庄不同主体参与治理过程,优化治理主体结构,强化制度化的治理规则,并综合运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软硬兼施”治理策略,推进微治理机制的良性运行,实现乡村“治理有效”。

1 多元治理主体结构

微治理以村民小组的“微自治”为基础,形成以村民小组议事组织为主体,村级组织、村级监督组织为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同时,在“微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吸引村庄外生主体,尤其是吸引村庄返乡精英,努力培育“新乡贤文化”,鼓励返乡精英以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渠道参与治理过程[22]。微治理通过改变传统单一性的治理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乡村治理主体结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

S村在治理实践中逐渐形成以村级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小组议事组织为主体、村民服务中心为阵地,村务监督委员会、社会组织和村民代表等参加的村级议事制度,实施村级事务民主决策“6+4工作法”,即村级事务六步协商决策、村级财务四档核支。同时,S村组建村民理事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将村民理事会、红白喜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协商委员会等合并成为村级联合会,吸收老党员、老干部、致富能手、妇女代表等人员参与。此外,S村按照“7+X”模式,即7个固定成员和1个利益相关方代表,成立村级协商委员会,开展议事协商,协商事项坚持“六议二公示”。其中,村民“提议”,村民小组议事组织“联议”,村级协商委员会“民主商议”,重大事项报乡镇党委、政府审议,属于村民小组的决策事项,由村民小组议事组织决议,村级组织承诺“践议”,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总而言之,微治理通过吸纳不同主体参与治理过程,有助于推进乡村治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 制度化的治理规则

传统乡村社会的悬浮治理,使得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渗透程度低,乡村治理缺乏正式化的治理规则[23]。换言之,传统乡村治理往往运用乡村社会的乡土性特征进行非正式治理,容易造成乡村治理规则的模糊。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乡村治理规则逐步正式制度化。一方面,国家通过资源下乡的项目制,将乡村社会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乡村社会承担的国家治理任务越来越多,为保证治理任务的高效完成,自上而下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则,推动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发展[24]。另一方面,基层政权由悬浮型向渗透型转变,强调村干部坐班化、脱产化、职业化,国家对村干部素质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村干部的治理角色逐渐发生变化[25]

乡村微治理按照国家正式制度要求,制定清晰明确的治理规则,规范乡村治理主体的权力范围,实现乡村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Y区通过明确村干部基本报酬和工作任务,强化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推行村干部的坐班化、脱产化、职业化,村干部年平均收入稳步增长。同时,S村实施村务公开制度,以制度化规范村级小微权力,推进村级小微权力“1+3”管理模式。其中,“1”是指厘清一张村级权责管理清单,“3”是指流程化规范、信息化服务、体系化监管,重点是构建村级党建标准化新格局、打造村级“质量党建”新模式和建设村级党建新体系三个方面,实现村级党建标准化建设。

3 “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

微治理通过综合运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形成“硬治理”和“软治理”的双重治理手段,在应对村民各种形式的“微事务”时,灵活采用“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26]。由于乡村社会的乡土性特征,更加讲究人情面子、关系网络、文化习俗等,所以微治理既要有正式制度的“硬治理”,还要有以熟人社会的乡土性特征为内容的“软治理”[27]。其中,“软治理”主要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情感疏导与感情沟通,在一定程度上“软治理”更能得到村民的接受和认可。因此,微治理不仅包括国家法律制度和正式制度作为支撑的“硬治理”,而且涵盖乡村熟人社会内在特征的“软治理”。

S村挖掘乡村传统治理资源,积极推进乡村“软治理”。一方面,创办新时代村民讲习所,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连续多年进行“孝道红黑榜”评选活动。S村每年开展评选“好儿媳、好孝子、好公婆”活动以及“五好家庭”“村庄好人”等评选工作,邀请表现突出的村民参加道德讲堂。另一方面,S村的村民理事会引导村民崇德向善和移风易俗。例如,村民理事会对村民大操大办的红白喜事采取柔性治理方式进行情感沟通,村民理事会成员上门对村民进行循循善诱式的情感劝导,利用村庄舆论压力,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村庄移风易俗。S村“硬治理”的主要措施,一是对村庄典型案例设置现场法庭,进行公开开庭,让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法治文化,了解法治内容,增强法治观念,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二是加强区、乡、村三级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依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庄调解室等,打造村级民情调解工作品牌。三是健全村庄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雪亮工程”建设,深化“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简言之,微治理以“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既发挥了自上而下“硬治理”的制度作用,又运用了地方性知识的“软治理”手段。

 结论与讨论

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微治理与基层治理精细化具有内在一致性,它以乡村治理单元下沉和生活转向为主要内容,优化乡村治理结构,提高乡村治理的精细化和高效化,有助于实现乡村社会的“治理有效”。本文以全国农村社区治理试验区Y区的示范村S村为例,以“制度与生活”作为理论分析视角,研究微治理的生成基础、要素构成和机制构建。随着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和开放性特征显著,以及基层治理体系下沉和基层治理精细化的制度要求,村民小组的治理功能和治理角色日益突出。微治理以村民小组为空间载体,通过“微共同体”“微网格”“微组织”的内在要素,推进乡村社会的治理共同体再造、治理方式重塑和治理资源整合。同时,结合乡村微治理实践,微治理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多元治理主体结构、制度化的治理规则和“软硬兼施”的治理策略。微治理作为创新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它将乡村治理单元下沉与生活转向相结合,有效应对村民日常生活“微事务”,通过重构乡村治理形式和内容,提高乡村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微治理广泛运用于城市社区治理,它在一定程度上与城市社区治理的空间环境相契合,城市社区具有自治程度高、原子化程度高、居民空间单元化、社会组织多样化等治理特征,这些治理特征与乡村治理情境有所不同。因此,乡村微治理不能盲目效仿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乡村微治理在实践过程中应要考虑乡村治理情境的适应性,发挥微治理的最大功能和作用。微治理中的单元下沉,不仅是治理空间的简单缩微,还是乡村治理主体、方式、规则、目标等整体性变革。微治理的目标措施通常要求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村民的日常“微事务”中去,这不仅增加了乡村治理成本,而且可能产生治理资源的低效和浪费。因此,乡村微治理要在乡村治理情境基础上扬长避短,充分挖掘微治理的制度功能,将微治理与村民自治制度相结合,增强微治理的适用性和灵活性,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行动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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