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杰:从实践出发认识网络化、 数字化和智能化
内容提要: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是信息化时代社会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应当从实践的立场出发对“三化”实践的历史演化、相互关系和实践意义做出认真考察和深入分析。网络化的本质是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互联,主要展开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数字化的本质是人利用还原为数字的信息实现对对象(社会、自然和心理)的认识、利用和控制,主要展开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智能化的本质是通过智能机对人类主体或专家系统的思维模拟,主要展开的是人类主体同客体的关系。要把网络化、数字化、 智能化同网络技术、数字技术、智能技术区分开来,前者是人作为主体作用对象的实践活动,而后者是人或实践所利用的工具。数字技术是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技术基础,而网络化又是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实践基础。应当明确坚持“三化”实践的主体性原则,避免因淡化主体性原则而导致“三化”实践的异化。
关键词:实践;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
作者简介:刘少杰,男,安徽大学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以下简称“三化”)的快速发展,不仅展开了广阔的新发展空间和丰富的新社会现象,而且还呈现了迅速的变化和复杂的问题。面对场景不断转换的“三化”引发的新社会现象,学者们试图努力跟上新发展变化的节拍,对各种崭新的社会现象做出大量的现象描述、事件考察和对策分析,形成了很多观点各异、令人耳目一新的研究成果。然而,在目不暇接的新社会现象描述和问题分析中,可以发现很多内涵相异、观点不同的概念和学说,其实质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去考察和解释紧密综合在一起的新社会发展过程而形成的认识。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实践立场出发,在实践的主体行动中考察分析“三化”实践引起的复杂变化,试图在整体联系中把握当代社会的崭新发展。
01
时空压缩与扩展并进的发展过程
中国网络社会经历了不断创新、快速发展的历程,从1987年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至今,三十多年的历史表明,这是一个同改革开放互相助推的充满活力的发展过程。当互联网以其崭新的面目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首先感受到它带来了社会交往的空前便利。无论是电子邮件收发、短信传递,还是网络信息浏览,特别是BBS网络社区的出现,人们在便捷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交往中,真切地感受到互联网的无限活力,倚重伦理关系、乐于社会交往的中华民族由此而注入了勃勃生机。
便于社会交往的网络技术同乐于社会交往的中华民族,二者形成了在本质特性上具有深厚亲和力的内在统一。也正是因此,在技术方面起步晚于西方的中国社会的网络化发展,却在社会的时空扩展方面日益加快地超过了西方。自BBS社区出现,中国网络社会就进入了一个不断迅速扩展的过程,并且, 中国网络社会的时空扩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空压缩过程。面对20世纪 80年代的西方后工业社会,吉登斯论述了时空延展,哈维论述了时空压缩,卡斯特则在20世纪90年代论述了网络社会的时空压缩与时空扩展。他们论述的时空压缩与扩展现象在中国网络化进程中都有丰富的表现,而他们的思想观点可以作为观察和思考中国网络社会时空变迁的理论借鉴。
中国网络社会的时空压缩与扩展,首先表现为网民队伍的不断扩大。到2010年,中国网民总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4.3%。而到2021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则达到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1.6%。网民队伍大规模快速增长,不仅是中国网络社会时空扩展的重要标志,而且也表明其时空压缩也不断加大。因为网民大规模增加,一方面必然导致网络活动范围大面积扩展,变化过程持续性延长,即时空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的网络社会活动内容、变化频次和矛盾冲突也发生了成倍增加,即时空压缩。
尤其到了2010年代以后,网络社会的时空压缩与扩展发生了更大变化。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应用和微博、微信广泛流行,中国网络社会进入空前活跃的阶段,不仅即时通信、网络交流以及自媒体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空前活跃,而且网络社会的动员能力和群体聚集也显示了令人惊讶的效应,很多社会问题 或社会矛盾也在范围广阔、进入便捷的网络空间中展现出来。这个时期爆发了很多大规模的网络群体事件,如2011年6月的“郭美美网上炫富事件”、2011年7月的“温州动车事故的网络围观”、2012年7月爆发的“江苏启东事件”,等等。这些此起彼伏的网络事件,网民参与规模都在几十万到几百万人以上,给社会秩序带来强烈冲击。
在各种网络群体事件不断爆发的形势下,很多学者和官员认识到,网络社会是一个容易被动员、可以迅速冲击社会秩序的 “不确定社会” 或 “风险社会”,甚至有人惊呼网络社会是一个潘多拉盒子,将给人类带来难以消除的灾难。还有人把网络社会看成是一个常规法治难于奏效的社会,必须针对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对之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制。于是,加强网络监管和网络社会治理的呼声日益增高,各种网络监管与治理政策相继出台,特别是实名制的实行,对于网络社会的有效控制和风险的降低,确实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作用。
2010年以来10年间,互联网已经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展开了进入和扩张过程,互联网已经“+”入了各行各业,进入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环境的各种领域。面对互联网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新形势,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把网络社会看成是不真实的虚拟社会,不仅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网络社 会中感受到随时而至的社会风险,而且在其无所不及的作用中认识到了它对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崭新形态,网络社会是信息社会、数字社会、智能社会、流动社会、缺场社会和脱域社会,等等,网络社会被冠以形形色色、难以列数的称谓,而每种称谓都突出地强调了网络社会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和功能。应当说网络社会获得了如此繁多的称谓,也在情理之中,因为互联网确实神通广大地进入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展现了大量与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不同的新形式和新内容,从不同的角度看到不同的特点,赋予不同的称谓, 也是名正言顺、名副其实。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同一个事物或同一种过程获得大量不同称谓时,难免会引起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困惑,尤其对于那些不去明确辨析不同称谓的内涵与外延的人们,甚至可能产生认识上的混乱和冲突。并且,对于那些从事社会建设或社会治理的管理人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情况会更为复杂。当他们面对网络社会在快速崛起中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时,如果不能从本质上对网络社会的生成与发展形成总体性认识,难免会依据对网络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的认识,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顾此失彼的失误。当前,一些城市和县镇在推行数字化治理、精细化管理和智能化建设中,存在着因认识偏失而产生的不当举措。
02
网络化、 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实践性
最近几年,网络化、 数字化和智能化,已经成为比较流行的官方语言和学界用语。基于对“三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趋势的判断,又形成了很多针对社会生活的数字化治理、大数据管理、网格化管理、智能化建设等治理方案、管理措施或建设模式。这些形式崭新的新术语或新策略,在广大基层工作者面 前产生了高科技的光环效应和难以落实的神秘感。马克思在其 “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马克思关于实践的基本观点或基本立场,对于理解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实践本质,在其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给人们带来的困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徐宗本在一篇题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聚焦点》 的文章中明确论述了数字化、 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实质及其相互关系。该文指出:“人类社会、物理世界、信息空间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三元。这三元世界之间的关联与交互,决定了社会信息化的特征和程度。感知人类社会和物理世界的基本方式是数字化,联结人类社会与物理世界(通过信息空间)的基本方式是网络化,信息空间作用于物理世界与人类社会的方式是智能化。”从徐宗本的论述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联结人类社会、 物理世界和信息空间的三种基本方式,其实质也就是在信息化时代人类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
数字化是人们利用还原为数字的信息实现对对象(包括自然世界、社会世界和心理世界)的认识、利用和控制的实践活动;网络化是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互联,而最活跃、最富有生机的是人际间的互联,亦可称之为网络交往实践,而物联网则把物的信息纳入互联网的联系、沟通与行动中。概而言之,数字化是主体通过数字信息或数字化程序认识客体、掌握和作用客体的社会实践;网络化是通过信息媒体系统实现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网络交往实践;智能化是通过智能机模拟专家系统或人类智慧进行感知、思维和行为的过程,是模拟专家系统或人类主体开展的实践活动。
简言之,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信息化时代社会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 数字化展开了人与物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网络化展开了人与人或主体之间的关系(物联网是网络化的扩展,展开的是主体支配客体以及客体之间的互联关系),智能化则展开了人作为类主体同客体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论述 的以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实践活动中,也存在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类主体同客体的三种基本关系,它展开了社会实践的三种基本维度。区别不过在于,马克思是在工业化时代揭示了社会实践的基本关系,并重点论述了以工业生产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物质关系;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则是信息化时代社会实践的基本形式,它们以信息化生产为基础展开了社会实践的基本形式。
把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作为信息化时代社会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其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揭示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实践本质,即无论“三化”展开何种抽象形式或披上何种神秘外衣,其实质都是人类在信息化条件下的实践活动;其二,“三化”作为展开关系不同的实践形式,都凸显了人的主体地位,必须从人的主体行动、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去对待“三化”实践,离开了人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去推行“三化”,就会导致远离人性的数字抽象化和非人技术化;其三,“三化”是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实践,开展“三化”实践不能轻视人的主体能动性,要充分重视人在“三化”中的价值要求和选择行为,只有积极调动人的主体能动性,“三化”才会焕发出巨大的实践能量。
当前,“三化”实践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各种领域得到积极推进,诸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治理,网络传播、网络群体、网络社区,智能服务、智能管理、智能社区等概念,恰似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在这些关于“三化”不同方面的论述中,一些学者对这些社会现象做出了新的概 括。有学者认为:数字化是不同于网络化的新发展,数字社会也是不同于网络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社会、数字社会、智能社会,作为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治理模式。
这里,我们再次面对一些需要认真清理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信息化时代三种基本实践形式,它们是通过人们的实践行为展开的社会化过程,它们的进行与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的应用,但不能把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等同于或归结为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前者是社会化实践,后者是社会实践的工具。
二进制的数字技术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发展的基础,没有二进制数字技术,计算机就无法运行,互联网的信息交流和人工智能模拟也不可能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技术不仅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的基础,而且也是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技术基础。但不能据此认为数字化也是网络化的基础,因为数字化作为社会实践,其形成与发展都是人们通过互联网形成网络交往,然后才能利用数字技术开展市场交易和社会治理的社会活动。
因此,数字化是在网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社会的网络化过程是从1995年建立的“水木清华BBS网站”开始的,以后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网络群体的建立与流行,网络化展开了空间广阔、内容复杂的社会过程。中国的数字化是在网络社会有了大规模崛起基础上发生的。2012年底,中国网民已达5.6亿人,当年因为智能手机的广泛流行,支付宝成为便捷的数字支付设置,电子商务也进 入快速发展轨道,中国的数字金融和数字经济大规模扩展。在较短的时间里,数字政务、数字管理、数字治理等利用数字技术开展的各种实践活动也迅速流行,数字化由此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发展过程。
至于智能化,作为实践过程,无疑是在网络化和数字化之后。因为直到目前,智能化还没有大规模展开,还没有像网络化和数字化那样,已经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百度公司研究开发的无人驾驶汽车、京东货场里用机器人来分编配货,包括上海某些社区开展的智能化服务,都很难同网络化和数字化相比,很大程度上还在探索与实验之中。
并且,处于发展初期的智能化,尽管受到很多令人着迷的包装与推崇,但其局限性在实践过程中已经日益增多地表现出来。仅就被称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的算法而言,虽然“人工智能算法会基于算法内部状态和当前接收到的输入产生输出信号,并以此来认知现实”,但这些被描述得无所不能的算法,经常在智能机的运行中出错。针对过高估计人工智能算法的“计算主义”,有学者提出了尖锐批评:“在人工智能传媒、内容分发、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算法、公共服务 (包括政务、司法等)、交通 (无人机、自动驾驶) 等领域,算法不仅接管了人类的决策权,甚至有取代人类之势。这导致了一种 ‘计算主义’新思潮:似乎世界不过是由计算或信息流构成的。这种信息简化主义世界观,引发了有识之士对‘技术致死’的忧惧。”
最近几年,数字化逐渐成为比网络化更受人们关注的话题,这不仅与各种形式的数字化实践的迅速发展有关,而且也与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强国建设直接相关。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发展数字创意产业,还陆续出台了推动数字经济或 数字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在2020年5月22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实体经济数字化融合、持续壮大数字产业、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8项举措。特别是习近平明确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从中央领导有关讲话和中央政府有关文件可以看出,数字化得到了高度重视,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
数字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最重要的还是近几年数字经济取得快速而大规模的发展,在克服发展障碍、保持发展活力和拓宽发展道路等方面都显示了巨大的能量。正因如此,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字产业等被认为是数字化的核心或主要内容,数字化由此而获得了基础地位,以致有人得出数字化是不同 于网络化发展的一种新发展阶段的结论。然而,就网络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历程和相互关系而言,不仅数字化是在网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就是当数字化有了较大规模和较高速度发展之后,也没有同网络化分道扬镳,实质上还是同网络化的发展保持着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
03
“三化” 实践的主体性增强与淡化
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作为信息化时代社会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已经引起社会生活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并且提出了很多值得深入思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诸多问题中,首先应当直面的问题是如何坚持“三化”实践中的主体性原则,亦即如何承认和坚持主体在“三化”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主体性原则受到哲学社会科学的普遍重视,因为工业化不仅充分显示了人类的主体能力和实践成就,同时也暴露了实践主体的异化问题。而在“三化”实践中怎样坚持主体性原则,要比在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复杂得多。
“三化”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其实践主体是从各种领域、各种层面进入“三化”活动的广 大社会成员。虽然“三化”实践中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活动,但其主体主要是广大社会成员,并且,“三化”实践的展开范围则是超越专业边界的日常生活世界。例如,支付宝是一种数字金融设置,但其作为金融交易的工具,一定要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广泛应用,它才进入了数字化的社会实践。因此,“三化”实践的主体构成和实践范围同工业实践是不同的, 工业实践的主体是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展开范围是工业企业和工业产品的营销市场。因此,应当站在非专业、未分化的生活世界立场上考察“三化”实践的主体地位与作用,而不是从工业生产或专业化视角以及专门领域的行为规则、利益原则或制度规范出发去审视其主体地位与作用。生活世界是经济、政治、科学和意识形态等主题化领域的基础,是广大社会成员以日常心态活动于其中的生活空间。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虽然“三化”实践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但是实践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在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中的表现是不同的。在网络化过程中,网络实践的主体能动性得到了空前增强与明显扩展。当微信、微博和抖音等网络技术设置被互联网专业人士设计出来之后,迅速成为数以亿计的网民得心应手的信息交流和网络群聚的工具。网民不仅在便捷的网络交流中获得了丰富信息,开阔了视野和交往空间,增强了个体的能力与汲取了更丰富的资源,而且数以百、千、万计的网民结成群体,展示了网络认同与网络评价的力量,主体的地位和能量得到了大幅增强与广泛发挥。
在网络化实践中,网民主体已经形成规模庞大的队伍。超过10亿网民参与其中的缺场交往空前活跃,认同力量日益增强,网络围观效应显著,传递经验地位提升,网络群体无限活跃,凡此种种,都非常清楚地显示了网络实践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能量已经大幅提升。尤其是网民通过微信和抖音等结成了无法计数的网络群体,“饭圈”和“粉丝群”已成为异常活跃的网络群体现象, 这些都充分展现了网络主体的能动性和十分活跃的社会影响。
数字化实践不像网络化实践那样直接提升和呈现主体地位及其能动性。数字化也扩展到了社会生活 的各种领域,但它能引起人们高度重视,首先还是因为它通过金融或市场行为广泛进入了日常生活。虽然当CD、VCD、数码相机、数字电视等数字化产品在社会上流行,以及金融行业或工业企业之间开展数字交易、数字结算时,数字化的社会实践已经开始了,但当时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还是有限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日常交易行为中的展开,是数字化在中国最引人瞩目的发展,被看作推动中国金融业结构创新和格局变化的重要事件。不过,数字娱乐、数字交易和数字金融的大规模发展,最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它们带来的便捷和效率。特别是发展为大规模的数字金融结算、证券市场的数字化监控,企业的数字化管理,政府的数字化行政,以及社会数字治理等,直接显现的不是作为个体和群体的实践主体的自主地位与活动能力,而是大数据、数字信息和数字化管理的精准效率。
在数字化实践广泛扩展开以后,数字技术的能力与效率得到人们越来越高的重视与评价,与此同时,实践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却在对数字技术的热烈赞扬与追捧中逐渐被淡化。于是,各种冠以数字头衔的社会活动纷纷出现,数字经济、数字行政、数字文化、数字经营以及数字治理等新社会现象和新概念 称谓,层出不穷,难理其踪。一些学术研究也举起了数字化旗帜,数字经济学、数字社会学和计算社会学等新学科也应运而生,成为一些学者热烈追求的学术领域或新兴学科。面对这些反映数字化实践的名词,人们关注的不是实践主体的地位与能力,而是数字技术和数字计算的神器魅力。很多学者都非常欣赏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的论述:“我们经由电脑网络相连时,民族国家的许多价值观将会改变,让位于大大小小的电子社区的价值观。我们将拥有数字化的邻居,在这一交往环境中,物理空间变得无关紧要,而时间所扮演的角色也会迥然不同。”
至于智能化,虽然还没有形成网络化和数字化那样广泛的社会化效应,但也应当视之为一种正在发展的社会实践。冠以智能化的各种称谓也是数不胜数了,智能设计、智能加工、智能企业、智能商场、智能社区、智能饭店、智能汽车,等等,名目繁多,似乎大有追赶数字化浪潮的势头。且不说智能化程度有多高,智能化规模有多大,仅就社会各种领域都有人在粘贴智能化标签,就足以说明其广阔的扩展潜力和展开能力。
然而,比数字化淹没主体性来得更加强烈,似乎智能化发展起来,人的思维与行动就都可以被智能机取代了,实践的主体性就更加无从谈起了。事实上,智能化并非是对人脑和人体的全部替代,在智能机的运行过程中也离不开主体的认同与应用。如果智能手表和智能汽车得不到消费者购买与使用, 智能手表和智能汽车也只能束之高阁;如果管理者和居民不能有效掌握和熟练应用智能化程序,智能社区、智能企业和智能宾馆也将变得徒有虚名。
并且,智能化并非完全是机器取代了人,而是人用计算机、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模仿人类的智慧,是人类主体支配机器开展了智能化实践。在智能化过程中,人的主体性不是被替代了,而是以机器为中介从个体主体向人类主体升华了。在这个意义上,智能化不是淹没了实践的主体性,而是通过智能技术提升了主体性的层次和能力。
总之,在“三化”实践中,如何看待和评价主体性,是一个不可简单化的问题。应当明确承认,无论“三化”实践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不能因为互联网、 大数据和智能模拟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就轻视主体的地位与能力,把必须由人掌握和推动的“三化”实践物化为信息技术或数字机器的运行。否则,看不到主体性的“三化”实践,将会变成与人的主体性地位、意志和追求相背而行的机器化过程,“三化”实践就变成了人类实践的异化。
实践的主体性是实践者(人)的主观目的、主动能力和主体价值,而这些主体性的实现,在信息化时代更重要地表现为对网络、数字和智能等技术的利用与控制,不能被控制的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就是人类实践的异化,就不应当使其进入社会实践,不能使其进入智能化过程,应当永远坚持实践主体的自主地位和控制能力,应当永远坚持实践主体利用“三化”实践为自己创造福利,而不应当是发展了“三化”实践却控制了主体自身。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