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杰: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成因与对策
原文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作者:刘少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
【摘要】一些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的主要行动者是县乡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信息技术公司和农业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与营销人员,主要工作是引入数字技术和配置信息设备、建设数字平台和数据库,开展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服务和电子商务,而这些工作的主要展开空间是在县城和规模较大的乡镇。通过这种路径展开的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数字乡村建设悬浮,即没有同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解决好“三农”问题有效结合起来。为了把数字乡村建设同“三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应当大力培训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主体,提高农民的数字知识水平和信息技术操作能力,加强农业数字化建设,把数字治理和数字服务切实同农民的乡村生活有效结合起来,避免数字乡村建设仅由县乡干部在县城乡镇开展,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真正深入农业、农村和农民之中。
【关键词】数字乡村建设;数字技术;“三农”工作
2021年4月至10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研究”课题组在安徽、浙江、山东、陕西、甘肃、吉林6省的30个县开展了“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调查研究”。实地调查发现,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行动,通过数字技术引进和数字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县城和乡镇的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在农副产品的电子商务和网络化经营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即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同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三农”工作还没有紧密结合起来,亦可称之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
一、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表现
在关于政府治理向数字化转型的研究中,于江论述了“数字悬浮”问题。在他看来,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协商治理的理念尚不明确,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角色定位以及治理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权限与义务等问题还不明晰。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治理向数字化转型意味着打破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之间权利关系的平衡,技术运用强权化压缩了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动空间”(于江,2022)。为了防备数据和隐私的泄露,“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数据往往处于互不融通的‘悬浮’状态,难以实现数据汇聚、协同与整合”(于江,2022)。这种“数字悬浮”实质是行动主体之间不能有效协调,导致了各自掌握的数据不能整合运用,进而影响了数字化治理的功能与效率。
我们关注的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一定要落实到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行动之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开篇就明确指出:“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十分明确,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任务都要落实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的信息技能和数字化行动的根本目标上。
然而,在实际的数字乡村建设中,由县乡党委与政府积极推动的数字建设行动,同落实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目标上相比还有一定甚至较大的距离,我们曾撰文指出这是一种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并指出其三种表现:第一,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大都是身居县城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广大农民还没有积极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中来;第二,县委县政府实施的某些数字建设行动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数字发展需求不匹配,存在引进数字技术高大上,而应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低弱下等问题;第三,政府购买和科技公司出售的数字设备与技术不能有效地应用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生产与生活之中(刘少杰,周骥腾,2022)。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还表现为:第一,各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最积极的表现是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和直播售货,而这些富有生机的县乡数字经济活动,其主要内容是销售地方土特产,如鸡蛋、核桃、梨等农副产品。这就意味着,在数字乡村建设中,首先同数字网络经济结合起来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副业经营。虽然农副产品的养殖与销售对振兴乡村、摆脱贫穷也非常重要,但这些经营活动毕竟不是农村的主业,对于东北、华北和长江流域等广大农村来说,只有农业生产发展起来、粮食增产增收,农民或农村的生活才能获得根本而稳定的保障。因此,从产业发展角度看,数字乡村建设一定要同乡村的主要产业——农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很多县乡政府把县城和乡镇的数字化治理作为主要任务去大力推进,同乡村的数字化建设还有一定距离。虽然县乡城镇的数字化治理也可以纳入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考虑,看作与数字乡村建设紧密相关的任务,但是,城镇还不是农村,如果县乡数字化治理的行动主要集中于城镇,那么乡村的数字化建设、数字化服务和数字化治理就一定会被轻视。事实也是如此,我们在甘肃、陕西和吉林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中已经发现,当县乡政府积极推进城镇的数字化治理和数字化服务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和规模较小的乡村还没有感受到数字化的春风。
第三,如果像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那样,当政府主要致力于购买数字设备和应用数字技术对城镇开展数字化治理时,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就从乡村转移到了政府,也就是开展了数字政府建设。尽管加强政府的数字化程度和数字治理能力建设,有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同时也能促进数字化建设,但数字政府建设同以主要对象是“三农”的数字乡村建设相比,是两种重点任务和实施内容都有很大差别的建设,因此,不能用数字政府建设代替以“三农”为对象的数字乡村建设。
总之,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最重要表现是未能同“三农”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概而言之,目前开展的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从作用产业上看,主要是在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副业——农副产品制造与销售和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等方面进行的,数字化建设在作为农村主业的农业中还十分薄弱;从空间范围上看,数字化建设主要是在县城和县域中规模较大的乡镇中展开的,而广大农村的数字化建设很少甚至没有进行;在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上,主要是县乡有关部门的机关干部在行动,而广大农民对数字化还感到生疏,处于观望与等待之中。
二、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成因
数字乡村建设悬浮问题形成与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应当从建设主体谈起。就全国开展大面积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建设而言,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战略行动。在国家部署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之前,浙江省的临安、慈溪、德清和平湖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与早在2010年前后,在阿里公司的推动下,“淘宝村”就已经在浙江省很多县乡火热地开展了建设有关。淘宝村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地方土特产品的线上营销,但也涉及一些网络信息收集、网络销路疏通和网络形象塑造等初级的数字化技术,这为后来的数字乡村建设打下了十分重要的行动主体基础和网络技术基础。在山东、江苏、福建和广东等地,也存在通过淘宝村的建设与经营而形成的数字乡村建设的社会与技术基础。
因此,当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数字乡村建设试点时,很多省份还在思考如何落实这个重要战略部署,浙江等沿海省份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率先行动了。于是,内地各省设立的国家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纷纷由县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队,前往浙江等省的试点县调研学习。正是到浙江等地调研学习的县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成为亲眼看到数字乡村建设形式与内容、行动与效果的先行者,并且也是要把学来的知识与经验转化为当地建设行动的推动者或实施者,于是这些县乡干部成为内地第一批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
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规划,各地首先要激活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主体,并且这个行动主体应当主要是从事乡村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新型农民。只有激活广大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中来,数字乡村建设才能获得稳定的“内生动力”与坚实基础。道理虽然简单,但问题却难以解决。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农民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中比较敏感活跃的人很多已经离开了家乡,走上了进城务工经商之路,留守在家乡的农民多是对新事物反应不够灵敏的人,尤其是那些城里人都感到陌生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操作,更容易激起费孝通当年论述的“排斥陌生、习惯熟悉”的心理活动与行为方式。因此,学习了先进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经验的县乡干部,很难把浙江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经验贯彻到本地的农民或农村中去。
尤其重要的是,无论是东北、西北,还是华北、华中,都发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万人,占63.89%;与2010年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而农村人口则相反。很多乡村已经人走村空,留守的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龄化、空巢化成为普遍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空废村、空壳村。这给数字乡村建设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不仅作为乡村主体的农民在数字化行动面前“不会动”“不愿动”,更严重的是“没人动”了。因此,如果找不到新的乡村建设行动主体,仅凭县乡干部的宣传与推进,数字乡村则难以建设成功。
不过,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问题面临一个重大转机,即土地流转催生了一批新型农民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战略要求,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所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种植和养殖专业大户,还有形式多样的新型农民联合体。这些新型农业主体,已经不是包产到户形成的农民个体户,而是通过土地流转从个体农户那里接收了规模不等的土地和农业产业的新型农民集体。如何把这些新型集体吸引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来,是数字乡村建设获得内生动力和坚实基础的关键。
导致数字乡村建设悬浮的另一个成因是,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向农业的深入还十分有限。目前各地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农副产品的网络营销方面比较活跃,而怎样把数字技术应用到农业的种植和养殖之中,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即便采取了一些行动,其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这种情况与对浙江等地的学习有关。浙江等地的数字乡村建设源起于以经销本地土特产为主要商贸活动的淘宝村和电子商务,是属于商业流通领域的网络化经营。虽然土特产品网络营销同农业发展有紧密联系,但土特产品还不是农业的主要产品,并且产品的营销也不是农业的主要活动。
一些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安徽阜阳地区,也注意到如何推进农业数字化发展问题。阜阳地区的阜南县是个粮食生产大县,该县积极把数字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例如,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农作物的培育和生长,利用无人机洒农药消灭病虫害,用电子摄像技术监控鱼类、家禽和牲畜养殖。应当肯定,这些举措确实属于农业生产与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但是其效果如何?习惯于“眼见为实”开展认识活动的农民,能相信这些用抽象的数字技术而得到的对农林牧副渔的监控信息吗?能及时而有效地识别和处理这些信息,开展数字化管理与经营吗?这些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经过一段实践才能准确评价农业数字化建设的实际效果。
至于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怎样开展乡村建设,这似乎是一个不应当被提出来的问题,然而这恰恰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更具体地说,虽然国家确立了117个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各省也纷纷增设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例如,国家在安徽省设立了4个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之后,安徽省又设立了35个试点县乡。其他省(区、市)也有增设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乡的行动。因此,数字乡村建设的覆盖面可谓有一定广度了。然而,在东北、华北、西北和西南,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深入到广大乡村之中。
如前所述,除浙江等东南沿海的数字化发展起步较早外,内地各省的数字乡村建设大部分都是经过县乡干部从浙江等地学习经验之后才开展的,而购置数字设备、引进数字技术和数字化治理活动等,基本上都是从各县县城开始的。某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区,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乡镇也开展了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但是,距离县城较远的乡村,包括一些规模有限的乡镇,不仅没有数字乡村建设的实际行动,甚至一些村干部和村民听到数字乡村建设还不知所云。
与当年梁漱溟忧虑的“文字下乡,文字下不了乡”不同,“文字下不了乡”的主要原因是习惯了在熟悉社会中生活的农民没有识字的需求,因此缺乏读书识字的内在动力;而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数字下不了乡”要比“文字下不了乡”复杂得多。概而言之,“数字下不了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数字下乡”需要动用资金配置一定的数字设备和技术,而内地一些乡村缺乏这笔资金;其二,“数字下乡”需要有懂得和能够使用数字设备与技术的人,但乡村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其三,很多乡村已经是人走村空,即便还有些老年人留守在乡村,他们已经不能使用数字技术从事可以获益的生产与经营,他们需要的是利用数字技术为他们服务。因此,在距离县城较远的乡村开展数字乡村建设,至多能够利用数字技术为留守老人提高养老服务,在这些乡村开展旨在追求发展的数字乡村建设,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数字乡村建设落地的路径
数字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数字化、网络化以及智能化等信息技术,推进和加快乡村建设,而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三农”工作。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目标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或者说,很多县乡的数字乡村建设还悬浮于“三农”工作之上。这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任务和各项行动能否同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重大问题,也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根本任务能否在广大农村真正落地的问题。根据在各地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照中央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化解数字乡村建设的“悬浮”问题。
首先,正确认识农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一定要把农民(包括乡村基层干部)当成实现数字乡村建设任务的行动主体,使农民明确认识到数字乡村建设不仅可以为其增加收益,还可以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经营农业生产的水平,使乡村获得更加长远的持续发展。不能把农民当成被动的客体对象去管控、治理和服务,而应当把他们看成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动主体,应当引导农民像当年参加包产到户那样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中来。只有真正激发了农民的活力,数字乡村建设才能获得持久的内生动力。
激发农民参加数字乡村建设的活力,还要改变对乡村农民构成的认识。经过乡村人口流动和土地流转,乡村的农民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还停留在包产到户时代把农民等同于个体农户的认识,已经看不清时下谁是乡村农业生产的主体了。虽然在乡村的日常生活还是以个体农户为单位进行的,但真正承担着大面积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以及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的,已经主要是家庭农场、农业大户、新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它们才是真正有实力的新型农民主体。应当通过各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努力动员这些新型农民投入数字乡村建设。
欲有效动员农民主体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首先要提高他们对数字乡村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认识数字乡村建设在做好“三农”工作,实现乡村振兴、推进乡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和发展差距的重大战略意义,要懂得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新发展浪潮,并且是惠及乡村百姓、提高乡村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重大战略部署。应当清楚认识农民包括一些乡村基层干部数字乡村建设知识的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为:(1)对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基本知识了解不够,不清楚三种知识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关系;(2)不清楚怎样利用数字技术、数据分析和网络平台开展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因此,应当从学习基本知识和掌握操作技术两个方面开展行动主体的培训工程。
其次,要正确处理数字乡村建设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虽然数字乡村建设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推进,但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任务一定要依靠农民主体去实现,政府的责任是领导和推进农民去行动,而不是直接从事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政府数字化建设与数字乡村建设是交叉关系,而不是等同关系。政府数字化建设是支持乡村建设的关键,县乡政府的数字乡村治理和数字乡村服务也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不能把数字政府建设等同于数字乡村建设。数字政府建设的主体是政府,而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特别是那些在土地流转政策支持下形成的新型农民集体,他们是数字乡村建设最重要的行动主体。
再次,要处理好乡村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数字商贸活动同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产的数字化建设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层面上的数字化贸易,虽然可以带来较大经济收益,有助于农民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但数字乡村建设一定要把农业生产的数字化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去推进。由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中的数字技术和数字化行动,要远比商业流通中的数字化经营更加复杂,应加强这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推广力度,要通过树立一些示范样板和取得成效的典型,让广大农民学之有例、仿之有型,通过生动的感性示范,使他们通过有效的方式和切实可行的路径把数字技术由浅入深地同农业生产结合起来。
最后,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是,数字乡村建设应当“下乡入村”。数字乡村建设不能停留在县城和规模较大的乡镇,应当顾及空间广阔的乡村,否则就是数字城镇建设,而数字乡村建设就徒有虚名。在调研中看到,很多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在县城中的数字建设很靓丽,宽阔的数字大屏幕显示了对县城交通秩序、社会治安、便民服务、医疗卫生、居民社区精细的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五光十色的电子灯光显示了数字化建设的“高大上”气氛。然而,当我们从县城转向乡村,随着同县城距离拉大,数字化建设的踪影也逐渐消失。那些距县城几十公里的村落,不仅难以发现数字设备的配置和数字技术的应用,而且一些村民听到数字技术的某些名词,感觉莫名其妙,如坠云雾。可见,在一些地方,数字乡村建设还没有进入乡村。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