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案例分析的目标:从故事到知识
案例分析的目标:从故事到知识
对案例研究究竟要做什么,中国学界尚缺少系统的标准。而案例(定性)和统计(定量)研究的所谓"对立",一直在方法、立场和主题层面争辩,尚未在研究目标的专业标准意义上得到分析。案例分析的目标不是讲故事,而是产出知识,因此需要遵循认识活动共享的一般逻辑和原则;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识类型不止一种,比如解释(原因)知识、理解(特征)知识或规范(原则)知识;案例作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性关系;案例的独特性有必要和一般性知识建立关联,从而使得具体案例可以和已有的知识发生对照;案例研究的优势之一,是系统展现因果机制和过程;零散多样的独立案例能够有意义,原因在于它们产出的知识,在相关知识体系中具有累进性位置。
文/张静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教授
对案例研究究竟要做什么,中国学界尚缺少系统的标准。而案例(定性)和统计(定量)研究的所谓“对立”,一直在方法、立场和主题层面争辩,尚未在研究目标的专业标准意义上得到分析。针对国内社会科学案例分析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希望有所阐明。
澄清对案例研究的误解
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是一种前科学方法,因为它无须以数据为基础,也没有系统的分析方法可以遵循。这一误解起因于对研究材料的狭义理解:科学研究的行为类证据,仅以可数据化的变量为优。这事实上排除或低估了其他材料的证明价值。相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运用的证明材料具有多样性。这些材料有些可以数据化,有些虽不可,但同样能反映社会行为的特质,完全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使用。上述误解的问题在于,只重视材料的类别,而非证明的逻辑。对研究工作而言,更重要的是对材料采取的分析逻辑,逻辑才是“系统分析方法”的内核。案例分析无论使用什么材料作为证据,都不应偏离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分析逻辑:观察现象、描述特征、建立界定、比较类型、展示过程、分析影响、探索机制、寻求解释、达到证明。阐述理由、遵循逻辑、依靠根据等基本原则,不仅是社会科学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样也是自然科学重视并坚守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基础层次上,案例分析不排斥科学分析的基本原则,相反,与其共享并遵守类似的原则。即使案例分析和定量研究有差别,这一差别也是在具体方法而非基础性的逻辑原则方面。但无论是什么方法,只要是社会科学研究,目标都是产出有关人类行为或现象的知识。通过讲故事发现这些知识(而非讲故事本身),是社会科学案例分析的基本目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例分析缺乏代表性。确实,案例分析不可能覆盖全部情况,因为案例资料通常来自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部领域,是具体情景下发生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例研究不关心这一点。实际上,高水平的案例研究非常重视社会现象的公共性、可重现性、可预期性、整体性和历史性,尤其是关注社会行为与特定环境的关联,以凸显研究对象的典型性,使其代表一类而非仅仅一次或者单个社会现象。如同定量研究追求统计意义上的代表性一样,案例研究可以通过典型性知识的挖掘,产生具有“预测”别处社会现象的功效。第三种误解主要来自案例研究者自己,他们不相信案例分析可能获得清晰结果,从而放弃追求清晰的自我要求,理由是生活世界本不清晰,案例研究既然反映真实的生活世界,自然也无法做到清晰。这里的问题,是将生活逻辑与研究逻辑混同一体。以寻求社会知识为目标的案例研究,不是在讲一个个不同的故事,而是在呈现事实中的行为特征、关键条件、动力来源和因果联系。案例研究者所注意的知识,应该是具有关键作用的事实,这需要把那些处于混乱或者重复细节中的重要之物——具有关键作用的要素关联,经由研究工作的加工、挖掘并清晰表述出来。社会知识的多重形态
案例研究能够提供什么样的社会知识?第一种是解释性知识,即有关影响、起因或推动力(动力条件和行为、事件的因果关系)的知识。这类知识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知晓事实、行为及事件因何发生,为何以这样的形态而非其他形态发生,它们在什么条件下发生,推动力来自什么。案例分析中常见的动力研究、转折点研究、比较历史研究以及传导机制研究等,大多属于这一类。第二种是理解性知识,即挖掘特定条件下的行为(行动)之特点、内涵和意义知识,这类认识活动常见于人文取向的分析作品。理解与解释的不同在于,解释的重点是证明和行为相关的原因,而理解的目的则是认识人类社会各种行为的特征及意义。第三种是规范性知识。即挖掘有关“价值评估”的知识,它们可以作为标准,用于鉴别什么是有益伦理、有益行为、有益关系和良序社会,或者怎样的制度干预是公平的,等等。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发现对人类延续有益的生存原则,并力求将其转变成行为规范或制度原则。为何规范性知识不是一项个人见解,而是社会知识?规范性知识由学者阐发,似具有主观性,但它反映的应不是个人而是公共事务的“主观性”,它们是经由“交互主观性”作用形成的社会价值事实。规范性知识无法与“客观研究”完全分开,是因为它事关、甚至能够影响多数人的判断标准。价值标准需要通过规范性知识的生产和辩论加以阐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规范性知识会发生改变,所以需要不断研究和认识。规范性知识对于研究者之重要,在于他们经常需要意义判断。比如,为何一些议题重要于其他议题?为何一些制度更为基本关键?在很多研究领域,人们一般认为,从纯粹的经验现象中推不出价值证明,因为经验研究只关乎事实,它使用规范,却无法证明规范,规范和证明有各自“独立”的逻辑轨道。但案例研究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研究问题选择,一般就包含有“是否重要”的判断。上述三类知识,都可以成为案例研究追求的目标。除了经验观察、提供理解和解释性知识,案例研究还可能提供价值性知识,这突显了知识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解释和理解,它的反思性特征也同样重要。知识来源于两种途径:其一,经验现象的证明、归纳、演绎和推论;其二,反思,通过考量一种潜在性——评估确定和已知的事实,将其与人类的经验、信仰和追求联系起来。这种反思能力,即在尚未关联的事项中建立预设的关联,以求发现潜在性对于社会的影响意义,属于人类所特有。人类的认识活动,可以通过反思性的预设关联,来构造无法直接从经验现实中出现的信念,而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可以做到两者:发现事实,同时阐发价值原则和信念。因此,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具有广阔的空间。它可以提供多样知识,不仅可以在要素因果关系上发现解释性知识,也可以对特定的现象或行为特征提供理解性知识,更可以通过反思活动寻找和更正价值性知识。案例与一般知识体系
为何案例分析的目标是产出知识,而不是“故事本身”?因为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角色,不同于文学和历史记述。不同于文学,案例分析是一项研究活动;不同于历史记述,案例分析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时间地点、人物作为和事件真相,还在透过对经验现象的整理和分析,认识事实中具有相对稳定及一般意义的东西。案例研究并非仅仅关心知识的独特性,它还关心一般性知识的积累,以及特定知识与一般知识的关系。定性(案例)研究的基本思想来自于这样一个理念:存在一种有特点的社会事件或现象,可以用对照或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一些研究者对此有疑问。他们认为,如果可以基于一般性命题对照独特性研究,那么我们的认识目标,就成了提供知识体系可接受的命题,而非事实本身。这种疑问假设独特性就是案例分析的全部目的,而事实上,所谓独特性知识,是相对于其他知识的独特,否则“独特”就很难成立。高标准的案例分析,实际上包含着向“一般性知识”前进的追求,需要对独特性和一般性知识的关系作出说明。透过案例,研究者要发掘的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活动和事件,而是隐藏在背后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公共行为范型,它要说明的是一般的影响力在特别情景下的作用及后果,并非仅是针对一些个别事件的描述。力求从具体问题走向它的上位问题,使得一些来自具体场景的问题具有系统的意义,才会体现特殊知识的价值。这要求案例分析者具有专业性的提问意识,主动将特殊性事实和一般性知识联系起来:针对案例事实(特殊经验)和已有解释(一般性命题)的困惑提出问题。让案例分析有力量的,不是特殊事实本身,而是特殊事实和一般知识的关联,特别是特殊事实对于一般知识进行证明、证伪、补充、修正或者推进的价值。目标问题的选择
以知识为目标的案例分析需要通过清晰的目标问题引导,因此,如何提问,对于社会科学的案例分析至关重要。提出新的目标问题对于案例研究甚为关键。如果要辨认意义不同的社会特征,往往必须以特有的目标问题才能挑明,顺着特定的问题把研究引向纵深发展,常常可以发现一般数据容易忽略的情况。部分研究者有这样的顾虑:如果使用目标问题引导研究走向一个探索方向,是否过于简单,从而限制了对社会生活丰富性的揭示?的确,在多数情况下,我们面对的社会生活比研究工作更为复杂,但全面揭示丰富性不是案例研究的全部目的,也是其能力所不及的任务。任何一项案例研究都无法包含全部丰富性,它只能对一个中心问题进行解答。追求丰富性很容易使案例分析变得求大求全,从而失去对关键性影响要素的聚焦挖掘。采用目标问题,既可以帮助深度挖掘某些复杂原因,又可以避免其他“丰富性”的过度干扰。目标问题使案例分析者的主导性更强,而如何提出问题常受到方法论的影响。遵从现实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者,通常相信案例(或变量)的客观存在,十分重视描述经验现象,而采取规范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者,认为案例和理论构造有关,它服务于研究者的兴趣。有学者作出这样的总结:但在实际研究中,无论秉承哪种方法论,对案例的选择都不会忽略两个目标:该案例是否有关新的经验现象或理论解释?是否可能对此案例进行一般化或特别化的理解?这些问题,实际上既关注客观事实(经验问题),也重视它和理论的关联(理论问题),所以案例既可以是特别的,也可以是一般的;既可以是经验性的,也可以是理论性的。这几个方面既然无法分开,就需要打破常规,超越定性或定量、经验或理论的绝对差异。运用目标问题,可以将不同的视角凸显出来,让案例研究服从于研究者的特定目的。而它们之间的差异和价值,可以通过知识辩论来解决。作为知识生产的竞争市场,辩论对于知识的演进和传播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因果机制探索
社会科学的定量和定性方法都重视相关关系发现,但案例研究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它可以完整展示因果联系的过程,一些研究者称之为“因果过程观察法”。对于案例研究者而言,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不仅是自变量与因变量或某种发现要素与被解释要素是否相关,而且还有二者通过什么样的特定机制发生关联。因果机制的探寻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因果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线性稳定的关联,更是一种动态力量。这样的认识实际上预示着,有一个预先明确的对象(实体)在运动,其发出的力量影响后续事物的发展朝向某种方向,它们的连环作用使得某种结果出现。在社会现象中,所谓预先明确的对象往往是有观念、知识、策略和利益的组织或者人,它们对于变动情境的判断影响着行动,其中的不确定性完全可能导致那些已经揭示的因果组合和常规序列发生改变,因此案例研究者需要识别影响发生的具体过程,再把其中的一般要素联动关系提炼出来。这里的要素影响彼此连接,是研究者推论因果链条的微观基础。它们显然是在一系列具体过程中环环相扣生成的,而不一定是原先就已完备存在的。机制分析有助于把这种连动的生发性揭示出来。虽然“机制”需要根据特定的案例(证据)归纳而出,但作为因果影响,分析者需要具有“全局整体”观念,力求使“机制”的发现作为一种知识,不仅可以解释当前的分析案例,也可以用来解释甚至预测其他类似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机制分析也是一项因果推论研究。如果希望提升解释力,让一个案例资料变成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工作是在案例发现和一般知识之间建立联系,阐明特殊知识和一般知识的关系。因果过程观察较有利于通过案例研究呈现,但这不是对其他方法的替代,而是对其他方法的补充。结语
针对国内社会科学案例分析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希望有六项阐明:第一,案例分析的目标不是讲故事,而是产出知识,因此需要遵循认识活动共享的一般逻辑和原则;第二,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识类型不只一种,比如解释(原因)知识、理解(特征)知识或者规范(原则)知识;第三,案例作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性关系;第四,案例的独特性有必要和一般性知识建立关联,从而使得具体案例可以和已有的知识发生对照;第五,案例研究的一个优势,是系统展现因果机制和过程;第六,零散多样的独立案例能够有意义,原因在于它们产出的知识,在相关知识体系中具有累进性位置。
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